关于苗木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5-03-24 20:27
苗木交易中的税费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苗木经纪人、园林公司及税务主管机关的一大难题。本文将依据相关财税政策,结合实际操作要求,重点从苗木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角度,对行业内的税务管理问题进行梳理与解读,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从税务角度看,苗木交易的供应方主要分为苗木直接生产者和苗木贸易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苗木直接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免税发票,此行为属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不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然而,对于苗木贸易商中的一般纳税人而言,情况则较为复杂。随着行业轻资产化趋势的发展,许多贸易商自身并无苗圃,无法申请开具免税发票,只能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些贸易商则逐渐减少苗圃持有量,其免税额度已不足以覆盖全部交易额。这就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苗木贸易过程中如何获取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
这类企业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卖出价 ÷ 1.13 × 0.13) - (买价 × 0.13)。其中,可减去的进项税额,正是由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产生。
相关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
- 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指出,上述条例中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而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则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务操作中的挑战与建议
理论上,获取免税发票以及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均可按13%计算抵扣。但关键在于,取得已有免税资格的企业开具的非免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苗木产区分布广泛,各省对苗木发票的监管力度不一,很多时候难以仅凭票面判断其是否为免税票。加之免税票在计算抵扣时无需像其他增值税抵扣票那样进行认证扫描,一旦财务人员判断失误,极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损失。
为应对这一挑战,我们建议苗木贸易商(一般纳税人)在与不同类型的供应商交易时,做好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与有免税资格的供应商交易时,建议准备以下备查资料:
- 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供应商提供免税发票。
- 要求供应商在开具的免税发票票面上备注**“免税”**字样。
- 获取供应商提供的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备案证明。
- 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该供应商的纳税额是否为零。
与无免税资格的供应商交易时,建议:
- 若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应获取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若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获取其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
- 若对方为个人,应获取其委托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
行业趋势与未来展望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木企业兼具自产自销和贸易两种经营模式。由于存在监管漏洞、填补成本高昂以及地方对苗木产业的扶持等现实因素,许多企业在开具免税发票时,仅以“苗木”作为统称,从而巧妙地规避了纯贸易苗木的税费问题。
然而,近期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已开始要求苗木企业在开具免税发票时,必须列明苗木的具体名称和规格,明确只有自产自销部分才有资格享受免税。同时,“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也促使下游的园林工程公司更加关注苗木增值税票的抵扣问题。
因此,如何更规范地获取苗木发票,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已成为所有苗木从业者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关于各类苗木供应商如何获取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探讨。